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楚雄市行政区域内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的在地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长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所变更内容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2.应依法向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有关变更手续;
3.由原发证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药品经营(零售、零售连锁)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文 件 |
份数 |
新办/换证 |
变更 |
注销 |
1 |
封面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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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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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药品经营企业验收/变更/注销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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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意筹建通知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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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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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的自检自查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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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机构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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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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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验收养护及计算机管理人员情况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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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人员花名册、任命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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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位置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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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办企业经营场所及仓库平面布置图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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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办企业符合药品陈列、储存、养护设施、设备目录 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 配套设施温湿度计、加湿器、除湿机,医用冰箱发票等)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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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目录以及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格目录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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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拟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自我保证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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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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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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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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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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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企业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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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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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加盟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与所隶属的连锁公司解除加盟关系或终止加盟合同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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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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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需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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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和承担企业注销后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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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本许可无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86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营业执照。送达方式:直接领取。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表时间:2019-11-05 09:29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楚雄市行政区域内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的在地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长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所变更内容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2.应依法向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有关变更手续;
3.由原发证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药品经营(零售、零售连锁)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文 件 |
份数 |
新办/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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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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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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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验收/变更/注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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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筹建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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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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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自检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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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机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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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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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验收养护及计算机管理人员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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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花名册、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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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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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经营场所及仓库平面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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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符合药品陈列、储存、养护设施、设备目录 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 配套设施温湿度计、加湿器、除湿机,医用冰箱发票等) |
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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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目录以及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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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自我保证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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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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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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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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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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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企业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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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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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加盟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与所隶属的连锁公司解除加盟关系或终止加盟合同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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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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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需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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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和承担企业注销后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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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本许可无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86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营业执照。送达方式:直接领取。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楚雄市行政区域内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的在地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长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与所变更内容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2.应依法向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有关变更手续;
3.由原发证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药品经营(零售、零售连锁)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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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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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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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验收/变更/注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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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筹建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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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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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机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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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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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验收养护及计算机管理人员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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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花名册、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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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库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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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经营场所及仓库平面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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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符合药品陈列、储存、养护设施、设备目录 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 配套设施温湿度计、加湿器、除湿机,医用冰箱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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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目录以及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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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自我保证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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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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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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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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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企业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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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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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加盟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与所隶属的连锁公司解除加盟关系或终止加盟合同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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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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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需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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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和承担企业注销后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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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本许可无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86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3-16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营业执照。送达方式:直接领取。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