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云财会[2016]102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省级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号)附件2第1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县级财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公交车到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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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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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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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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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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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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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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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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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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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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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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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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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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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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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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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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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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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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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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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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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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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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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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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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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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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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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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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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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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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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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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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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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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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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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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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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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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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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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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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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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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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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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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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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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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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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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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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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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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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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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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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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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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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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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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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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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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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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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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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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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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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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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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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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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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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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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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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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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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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协议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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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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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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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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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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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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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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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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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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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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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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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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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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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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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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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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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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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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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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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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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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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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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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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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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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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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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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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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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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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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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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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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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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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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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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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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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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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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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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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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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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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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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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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批准后,每年4月30日前将代理记账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机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齐材料达到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络审核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审核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1-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代理记账许可证》;
领取方式:直接领取;
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文书时,通过网站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网址:http://dljz.mof.gov.cn)查询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