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⑴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⑵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序号第85号,名称:野生树木移植审批,除80株以上及移植出省的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5〕3号)附件2:名称:一般树木移植审批,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县级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市内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下或者移植出县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1.采挖、移植树木的申请;
2.树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或其他能证明林木权属的材料(尚未办理林权证的,可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山林权属证明材料或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的协议书、承包合同等加以证明);
3.申请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人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
4.因工程建设需移植树木的,应提供有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同意使用林地的相关文件;
5.移植实施方案及补种方案,即编制《移植调查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采挖地的地形、土壤、气候因子及林分、林木生长情况;采挖、移植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采挖方式、采挖面积、采挖强度和补种实施单位(个人)、补种地点、树种、株数及管护措施。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表1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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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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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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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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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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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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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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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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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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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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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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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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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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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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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树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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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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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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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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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充分、目的明确、要求具体,加盖申请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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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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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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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移植的林木权属证明(改为: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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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验)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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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真实、有效,林木权属叙述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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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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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人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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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验)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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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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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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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合法、真实、有效;林权所有者同意采挖移植树木者对林木进行采挖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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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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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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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或同意使用林地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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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验)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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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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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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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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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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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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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调查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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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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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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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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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树木移植各项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能用于指导生产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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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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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现场查验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经楚雄市林业局、城乡建设局、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同意的移植方案,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采挖移植调查设计报告》。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1/#/home)→网上办事→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或6087518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1/#/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1/#/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许可证,由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1/#/home)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