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①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②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3、跨县行政区域的取水和省、州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向相应上级行政审批机关申请。
4、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②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取水;
③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和用人力、畜力取水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④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⑤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⑥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4、《楚雄彝族自治州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取水许可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经专家评审同意;
2.取水许可申请书经审查同意。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②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45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2.取水许可证上载明事项无重大变化,申请取水量在取水限额内的;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取水水源在原批准范围内的;
2.取水量不超出取水限额的;
3.退水方式、退水量及退水水质不影响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的。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取水许可证》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申请人曾经办理的取水许可证已超过取水许可期限的;
②遗失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2.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延续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含取水计划表)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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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2 |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 |
√ |
|
3 |
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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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取水许可备案表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
5 |
申报近期水质检验报告(针对生活用水申请时提供)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6 |
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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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取水许可变更报告(或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8 |
申请变更的《取水许可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9 |
补证公告或其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证、依申请延续、变更、补证、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取水许可证》。发证:取水工程、计量设施经验收合格向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取水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取水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取水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