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防洪补偿措施合理可行;
6.弃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未取得涉及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
②采砂方案未通过专家评审;
③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修改而改变采砂条件,无法按照原许可进行采砂的;
2.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河道采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许可进行采砂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在河道采砂过程中确需对原许可进行变更的;
4.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许可进行变更的;
5.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许可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超出许可采砂范围的;
②对河势稳定、堤防、河岸安全,行洪安全有危害的;
③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提供原批准的采砂许可证明材料;
2.应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河道采砂许可证》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超出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期限的;
②公告期间有异议的。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河道采砂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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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
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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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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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电子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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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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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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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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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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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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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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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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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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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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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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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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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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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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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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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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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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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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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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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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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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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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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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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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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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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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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河道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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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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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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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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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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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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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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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所有权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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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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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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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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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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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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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方案(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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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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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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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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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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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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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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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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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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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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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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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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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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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变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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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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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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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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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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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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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注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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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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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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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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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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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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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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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公告或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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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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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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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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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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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河道采砂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河道采砂许可证》。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