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除龙川江干流和界河河段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审批:
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2.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4.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5.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6. 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准予批准条件:
1.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有关规划要求;
2.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调蓄功能,不影响水利工程及设施防洪安全;
3.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有关活动方案经审查同意;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有关规划要求的;
②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调蓄功能,影响水利工程及设施防洪安全的;
③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有关活动方案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同意的;
④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而未达成协议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河道防洪规划、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2.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行政审批进行变更的;
4.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行政审批进行变更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有关规划要求的;
②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调蓄功能,影响水利工程及设施防洪安全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方案(附图)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3 |
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4 |
涉及河道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5 |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6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变更报告(含图)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 |
|||||
7 |
已办《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批复》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8 |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一) 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证,不予以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批复》。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制作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文件,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