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的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缴纳开发补偿费;
3.原农业灌溉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协议书(承诺书)。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技术审查或审查不同意的;
②未经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水资源规划、灌溉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2.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行政审批进行变更的;
4.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行政审批进行变更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区域防洪规划、灌溉规划;
②未经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主管部门同意的;
③涉及第三者利益且没有达成谅解协议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2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3 |
工程建设方案或占用方案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4 |
占用方案对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含替代工程初步设计)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5 |
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承诺)书。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7 |
已办《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批复》 |
原件 |
纸质 |
1 |
√ |
||||
8 |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申请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证,不予以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批复》。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文件,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