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三、实施机关
本审批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扩建、改建重新申请的准予批准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经审批立项(核准、备案);
2.水土保持方案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②区域综合规划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④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⑤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⑥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⑦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⑧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⑨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区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⑩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批准方案进行建设的;
2.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批准方案进行建设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批准方案进行变更的;
4.因原设计不完善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需对原批准方案进行变更的;
5.在不改变控制性规划和强制性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批准方案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变更设计未获批准,擅自更改原批准方案进行建设的;
②变更设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同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2 |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申报表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4 |
所依据的有关文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楚雄州矿业权联审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5 |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变更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6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7 |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服务期限内建设单位每年必须到楚雄市水务局水土保持部门申办年检手续。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批复,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制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