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查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的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楚雄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不危害及影响现有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河势稳定,不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3.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满足城市防洪要求;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批同意;
5.不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楚雄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②未经审批擅自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
③替代工程不满足城市防洪要求的;
④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批。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楚雄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2.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审批文件进行建设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行政审批进行变更的;
4.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行政审批进行变更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变更设计未审批,擅自更改原审批方案的;
②变更设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项目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2 |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含图件)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3 |
等效替代工程实施方案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4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立项、核准、备案)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5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6 |
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事利益的,须提供承诺书或协议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7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方案变更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9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报告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10 |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十、中介服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或有关活动方案技术审查。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批复,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批复》。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制作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文件,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