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老城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许可申请。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交申请: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地址变更,条件同新办(首次);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1)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已进行相关变更,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相关经营地址,机器台数未发生变化。
(五)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六)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 办 |
变更地址 |
变更名称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变更机器台数 |
改建扩建 |
依申请注销 |
补证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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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5 |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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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7 |
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8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9 |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10 |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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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12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13 |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14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
||
1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注: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法定期限为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楚雄市公安局网监大队
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批结果: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2、楚雄市消防大队
实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批结果: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二)前置审批
1.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文化 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审批结果:《营业执照》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筹建阶段: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 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勘验(初审)
对同意受理的单位,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审查与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楚雄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消防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
(一)申请最终审核
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最终审核。
最终审核需提交材料: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2.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三)现场勘验(终审)
对完成筹建的单位,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勘验,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终审)。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验内容: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查验场所地址、面积、机器台数是否与筹建意见书一致;是否按照消防平面图设置的位置摆放。
(四)审核与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现场勘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布并送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6
3.网络咨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sq.ccm.gov.cn)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领取方式:直接领取。证照长期有效;条件变更(包括经营地址、单位名称、法人),重新审核并计算有效期。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室;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