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楚雄市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办理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7项) 国发〔2014〕50号。
3.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依据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五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具备下列条件予以批准: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资金注册证明(清扫、收集不少于100万,运输垃圾不少于300万);
5.洒水车、清扫保洁车、运输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7.固定车辆停放场证明;
8.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9.垃圾收纳场证明。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文件 |
份 数 |
新办 |
变更 |
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2 |
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营业证照(含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3 |
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4 |
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5 |
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如属租用的,则同时提供租用协议书;机动车辆(含扫地车、洒水车、各式密闭垃圾运输车)还需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6 |
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7 |
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8 |
处理设施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书(含工程验收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9 |
处理设施的详细介绍(包括所处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情况、地质情况、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使用年限、设备能力及清单、人员配备情况等);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10 |
提供沼气检测仪器以及其它环境监测设备仪器清单(含名称、编号、型号、检验时间等)及购置发票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提供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的平面位置示意图,提供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11 |
提供废水、废气和废渣可行性处理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监测报告或记录及环保部门对“三废”处理的验收合格报告,如果是采用填埋工艺,还需同时提供垃圾填埋分区方案、填埋计划等;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12 |
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7日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17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通知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通过网站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