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除开发区外)市属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行政事业单位;
(2)国营企业单位;
(3)民营企业单位;
(4)私营企业单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
(3)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
(4)建筑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建筑或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项目。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证实施机关为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1.需取得规划许可变更。
2.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发生变更且建筑面积增减在5%以上的需变更。
3.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或其他变更。
4.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施工许可变更的。
变更方法:
建设单位应持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报告、《楚雄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报建费用补缴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变更手续等相关资料报件,到楚雄市住建局建管科,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变更。对于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涉及违法建设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还需提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理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楚雄市或楚雄州媒体上刊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窗口(8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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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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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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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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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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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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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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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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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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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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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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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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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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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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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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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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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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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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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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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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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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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批复(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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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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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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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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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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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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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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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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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类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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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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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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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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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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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报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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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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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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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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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直接发包备案表(使用民间资金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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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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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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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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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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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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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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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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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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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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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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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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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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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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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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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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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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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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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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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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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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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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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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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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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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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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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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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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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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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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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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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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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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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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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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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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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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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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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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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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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施工合同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合格)。
十、中介服务
本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中标书;监理合同。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 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区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0878-6087515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审批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窗口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可以申请延期,既不未开工建设也不申请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五)监督投诉
(五)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