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对局党组织负责。重大事项应请示局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二条 我局拟公开重要信息,依规定应报告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公开的,应报局批准才能公开。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须经组长审批。
第四条 我局拟对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对申请人的答复在告知申请人之前,应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
第五条 我局拟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发布或者答复申请人之前,应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其授权人审批同意。
第六条 我局各信息员,在报送主动公开信息、答复申请公开信息之前,应通过科室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第一关,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第二关。
第八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局主要领导是网络平台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报送。
第九条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 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三)局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严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 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 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 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通 知政府网络平台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 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个人负责 消除。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