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规范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真实、便民、及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严格考核监督。
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组织
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小组,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三、政府信息公开评议
(一)评议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适当、便民;
5.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
(二)评议方法
1.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问卷调查;
2.向相关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
3.召开座谈会。邀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征求各界人士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结果应用和反馈
对评议活动中各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督促相关科室和责任人整改到位,对合理可行的建议积极采纳应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
(一)工作步骤
1.各科室对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各科室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3.将考核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文明科室评比内容之中,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五、责任追究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追究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二)责任追究内容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公开相关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准确、不真实提供相关内容的;
3.违反保密规定,公开的内容含有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4.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责任追究实施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