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30/2026-00035 信息分类: 工商
发文日期: 2026-03-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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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市监听告〔202611


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详细名单附后)

经查,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未发现开展经营活动。同时,2026112日本局对上述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了公告,责令其限期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的及时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登记注册事项已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已停止经营的及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2026213日公告期限结束,仍有4户企业未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作如下处罚:

吊销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彪、王芳   联系电话:0878-3015403

联系地址: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航空路75号)

附件: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名单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16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登记机关

1

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姜晓林

91532301MA6K80G878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楚雄优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金华章

91532301MAD5KL001F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微保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李国辉

91532300MA6K7XBQ7P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云南信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毛跃军

91532300MA6NTUGG1M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