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鹿城镇杨德昌中医诊所等29户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楚雄市鹿城镇杨德昌中医诊所等29户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名单)
2024年5月21日,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查询,发现楚雄市鹿城镇杨德昌中医诊所等85户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3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对上述涉案个体工商户的股权冻结协助司法公示、诉讼案件尚未结案、行政处罚案件尚未结案、举报投诉、信访申诉尚未办结、内部监控或协助公安来函办案、股权被质押、税务“未登记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等相关情况征求法院、税务、市人社等相关部门意见,从名单中剔除了36户,同时本局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上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电话号码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发现未在登记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6月21日,本局对上述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进行了公告,责令其在2024年7月21日前补报年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2024年7月21日公告期限结束,仍有29户个体工商户尚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登记,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楚雄市鹿城镇杨德昌中医诊所等29户个体工商户,通过个体工商户登记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发现未在登记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局发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筛选出楚雄市2020-2022年连续3年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名单85份,证明当事人连续3年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现场笔录29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个体工商户登记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楚雄市税务局关于《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关于第一批对辖区2020-2022年连续3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市场主体进行清理的征求意见函的复函》1份,证明楚雄市税务局核查2020-2022年连续3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的情况,经核查有楚雄市鹿城陈文运杂品店等36户正常申报纳税,其他49户属税务“未登记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的事实。
4.楚雄市人民法院关于《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关于第一批对辖区2020-2022年连续3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市场主体进行清理的征求意见的回函》1份,证明楚雄市人民法院核查,涉及本案的29个体工商户在法院无诉讼案件或尚未结案的情形的事实。
5.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关于第一批对辖区2020-2022年连续3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市场主体进行清理的征求意见函》的回函1份,证明对所吊销个体工商户无意见的事实。
6.楚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第一批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公告》1份,证明已公告提醒当事人责令改正的事实。
2024年9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市监罚告〔2024〕1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市监听告〔2024〕131号),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未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鉴于楚雄市鹿城镇杨德昌中医诊所等29户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联系,在登记经营场所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楚雄市鹿城镇杨德昌中医诊所等29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详见附件名单)。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吊销楚雄市鹿城镇杨德昌
中医诊所等29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单
序号
| 字号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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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楚雄市鹿城镇杨德昌中医诊所
| 杨德昌
| 532301600026017 | 楚雄市小西门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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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楚雄市苍岭镇杨贵福皮鞋制作店
| 杨贵福
| 532301600082397 | 楚雄市苍岭镇饱满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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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楚雄市苍岭镇民意皮鞋店
| 吴宗云
| 532301600048426 | 楚雄市苍岭镇腰站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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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楚雄市东华镇太巧副食店
| 赵太巧
| 532301600005192 | 楚雄市东华镇新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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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楚雄市苍岭镇方圆小吃店
| 何桂琼
| 532301600106978 | 楚雄市苍岭镇腰站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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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楚雄市鹿城镇江萍管材经营部
| 李世昌
| 532301600265188 | 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州文化活动中心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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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楚雄市苍岭镇利海热水器经营部
| 李如丽
| 532301600259178 | 楚雄市苍岭镇饱满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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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楚雄市鹿城镇斯巴达装饰材料经营部
| 王理
| 532301600224740 | 楚雄市鹿城镇金山花园C幢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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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楚雄市东华镇罗万高商店
| 罗万高
| 532301600068190 | 楚雄市东华镇大波岩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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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楚雄市苍岭镇缘中源饭店
| 蒋叶利
| 532301600182836 | 楚雄市苍岭镇石涧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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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楚雄市苍岭镇罗登禄商店.
| 罗登禄
| 532301600159325 | 楚雄市苍岭镇李家村委会前马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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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楚雄市鹿城镇蓝水湾餐吧
| 段乾忠
| 532301600159979 | 楚雄市鹿城镇观音阁商业广场一楼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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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楚雄市鹿城刘清清真小吃店
| 刘清
| 532301600156229 | 楚雄市鹿城镇云泉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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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楚雄市苍岭曹官冲小干坝砂场
| 许建文
| 532301600240222 | 楚雄市苍岭镇苍岭村委会曹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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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楚雄市鹿城镇晓童商店
| 周贵仙
| 532301600293455 | 楚雄市鹿城中学大门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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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楚雄市鹿城镇德德中草药收购店
| 赵东花
| 532301600297835 | 楚雄市鹿城镇小栅栏巷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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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楚雄市东华镇张立武商店
| 张立武
| 532301600337207 | 楚雄市东华镇新柳村委会东大线岔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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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楚雄市鹿城镇镭豹洗车服务中心
| 朱仁贵
| 532301600356687 | 楚雄市鹿城镇滨河路兴亚商住小区B幢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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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楚雄市鹿城镇泽泽日用百货经营部
| 张泽梅
| 532301600370055 | 楚雄市鹿城镇西路209号附2号
|
20 | 楚雄市鹿城镇米红日用百货经营部
| 吴桂香
| 532301600370071 | 楚雄市鹿城镇西路209号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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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楚雄市鹿城镇肽肽食品店
| 王秀
| 92532301MA6L0M592L | 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福塔社区小康村6幢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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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楚雄市鹿城镇华馨百货服务部
| 马燕
| 92532301MA6N1PTFX1 | 楚雄市鹿城镇经贸局小区151号3幢1单元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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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楚雄市鹿城镇将进酒烧烤店
| 郑继宇
| 92532301MA6NEY761C | 楚雄市鹿城镇警察培训学校前第三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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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楚雄市七夕小吃店
| 雷道晴
| 92532301MA6P118U5G | 楚雄市鹿城镇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家队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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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楚雄市马美从小吃店
| 马美从
| 92532301MA6PA7Q34G | 楚雄市鹿城镇东兴社区居民委员会楚雄市团结南路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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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楚雄市小生日用百货店
| 郭光磊
| 92532301MA6PBG5H5Y | 楚雄市鹿城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五圆巷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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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楚雄市来撸串烧烤店
| 华兴海
| 92532301MA6PK7JK3H | 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居民委员会雄宝路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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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楚雄市苍岭镇楚一品酒坊
| 刘滔滔
| 92532301MA6PGMMP2H | 楚雄市苍岭镇苍岭村委会饱满街新大街公厕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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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楚雄市田田雅化妆品经营部
| 田玉梅
| 92532301MA6PQH447X | 楚雄市鹿城镇世纪经典2栋10楼10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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