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农资市场检查 | 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第一条: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国家部门规范性文件:《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检查责任: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关于禽类和禽类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汽车品牌销售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第七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 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 检查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赋予的职责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二手车流通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检查责任:1.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登记注册及年度检验;(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 检查责任:1.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2.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纠纷;3.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在所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2.在国家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3.不使用罚款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4.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进入无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检查责任:1.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5.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2.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9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0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年度报告公示抽查检查 | 规范性文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2014年2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 检查责任: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检查责任: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检查责任: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检查责任: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检查责任: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5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检查责任:(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6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检查责任:(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检查责任:(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 检查责任:(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9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检查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5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6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检查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检查责任: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9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检查责任: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0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检查 |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检查 |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1.审查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一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检查责任:1、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3.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4.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5.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处置责任: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5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计量器具使用及检定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检查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3、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5、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6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地(市)、县级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检查责任:1、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3、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抽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检查责任: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检查责任: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五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9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检查责任: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0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1、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2、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3、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4、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5、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6、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7、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三条: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 检查责任: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组织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2.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5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第4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一)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茧丝经营者从事桑蚕鲜茧收购、桑蚕干茧加工活动是否具备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二)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茧丝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茧丝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茧丝的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被检查的茧丝中抽取,并应当自抽到检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6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一)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二)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棉花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与棉花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三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麻类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一)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二)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与麻类纤维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麻类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的麻类纤维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能源效率标示使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9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包庇、纵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查处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0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部门规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 | 检查责任:(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5.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6.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7.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8.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9.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10.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1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12.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 检查责任:(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5.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6.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7.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8.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9.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10.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1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12.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部门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七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检查责任:(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2.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第六十二、第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 检查责任:1.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2.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3.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产品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处置责任: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5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内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及风险监测;2.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销售、追回、作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3.事后管理责任:对抽检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履行的责任。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6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六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2.处置责任:抽样检查、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许可颁发、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3.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4.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5.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6.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记录。第四十六条:对生产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第四十七条:对生产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核实生产者自查报告的疑点问题;并依法对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被监督检查的生产者应当指定工作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乳制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内乳品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查封、吊销许可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6号)第六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9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食品(含保健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抽检、抽样检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部门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内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监督抽检、快速检测及风险监测; 2.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销售、追回、作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3.事后管理责任:对抽检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其;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0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 |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90号)进行修正)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 1.检查责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南》对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抽检;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生产或收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化妆品生产情况检查或检查内容不全,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在检查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32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部门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02月0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第四十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 1.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构成范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定期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药品经营企业(批发)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3.在责令企业改正,警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认证合格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以下变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一)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办公、营业场所和仓库迁址。(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企业类型改变。(三)零售连锁企业增加了门店数量。以认证检查时为基数,门店数在30家(含30家)以下的每增加50%,应对新增门店按50%比例抽查;门店数在30家以上的每增加20%,对新增门店按30%比例抽查。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药品广告监测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7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系统(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提供的广告检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撤销广告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发布的广告,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职责,或未及时向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责令企业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全面详实,应当有现场检查等情况的记录。每次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1.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5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环节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第五十六条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备案、经营、使用活动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2、处置责任:抽样检查、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紧急控制措施,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许可颁发、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6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1.检查责任:对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进行监督检查、抽检,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2.处置责任: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扣押、罚款; 3.移送责任: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许可颁发、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7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检查 | 部门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对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是否承担三包责任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检查 |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的检查; 2.处置责任: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9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检查 |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0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检查 |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对涉及盐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的盐产品进行检查 | 行政法规:《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盐政执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盐产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运盐工具进行检查; (三)对涉嫌违法的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包装物、运盐工具等物品进行暂时查封、扣押; (四)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五)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企业和用户的情况反馈,对行政区域内涉盐企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撤销或收回批准文号、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涉盐企业和用户,及时移送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盐业检查的; 2.违反盐业违法行为检查程序的; 3.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在盐业违法行为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适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盐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2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假冒专利行为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国务院令第63号) | 1.检查责任: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 2.处罚责任:依法对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检查同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进行检查。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3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假冒专利行为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1.检查责任: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 2.处罚责任:依法对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检查同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进行检查。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4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对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罚责任: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4.保密责任: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6087601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878)3010315;3.信函投诉: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航空路75号,邮政编码:67500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