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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2018年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方案

发表时间:2018-07-19 09:31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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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楚政通〔2008〕136号),为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不降低乡镇支出水平、不影响乡镇履行职能,结合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财政改革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基本支出

第一条 乡镇支出预算安排原则及范围

(一)本方案按照“项目明确,分类规范,标准统一,额度合理”的原则制定。

(二)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行使单位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1.保障人员工资全额发放需要。

2.保障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足额配套。

3.保障公用经费和车辆使用费等必要的机构正常运转支出。

4.根据可用财力安排乡镇财政体制补助。

(三)按照“三下二上”的工作流程编制部门预算。

第二条 乡镇人员支出预算

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工资预算、差额及定额补助预算、离退休费预算、医疗经费预算(离休人员医疗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预算、住房公积金预算、遗属补助和丧葬抚恤费预算。

(一)在职人员工资预算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工资及相关费用纳入预算安排。

1.在职人员

1.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纳入工资统发的在职人员工资预算,按2017年10月份应发数乘以12个月预算,年末根据全年实际统发数调整并下达。

1.2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岗位补贴,从2015年起纳入部门预算(楚人社发〔2014〕19号)。

1.3行政事业单位事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17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月平均预算。

1.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励,按2017年10月份基本工资预算,年末根据实际统发数调整预算。

1.5公务员年终考核奖励。年初暂不纳入预算,待年末考核结束后根据人事部门批复数追加或者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预算

1.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要求,一是离休人员工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二是退休人员工资按照并轨改革的有关要求,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的项目纳入社保基金预算,由社保中心发放;离休人员工资,退休人员工资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的项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2.离退休人员工资统一按2017年10份应发数乘以12个月预算。

(三)医疗经费拨款预算

1.医疗经费计算

1.1 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按月工资的9%计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楚人社发〔2014〕13号)。

1.2 公务员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月工资或月退休费的4%计算公务员医疗保险(楚政发〔2001〕51号)。

1.3大病医疗保险: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2016年楚雄州社会平均工资68448元的0.5%计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4工伤保险:全市41家义务教育学校、村“三职”干部由市财政按相关文件规定比例预算工伤保险,其余单位根据行业特殊情况,需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相关文件规定比例,自行用本单位公务费缴纳。

1.5离休人员医药费:根据《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楚雄市委老干部局楚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基数和节约奖励政策的通知》(楚人社发〔2013〕19号)要求,年初根据市级财政承担的实有人数,按人均30000元/年的标准统筹,年末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经费。

2.乡镇各预算单位医疗保险,自治州津贴、车改补贴、乡镇岗位补贴、乡镇教师生活补助、人民警察加班补助不列入医疗保险计算基数。在职人员以月统发工资,退休人员以月退休费为基数计算医疗经费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市医保局申报并缴纳。

3.部门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医疗保险拨款预算变动,由市财政局同市医保局清算后调整预算。

(四)住房公积金拨款预算

1.乡镇各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工资计算基数的12%计算住房公积金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并缴纳。自治州津贴、车改补贴、乡镇岗位补贴、乡镇教师生活补助、人民警察加班补助不列入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

2. 部门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住房公积金拨款预算变动,由市财政局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算后调整预算。

(五)基本养老保险拨款预算

1.乡镇各预算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扣除自治州津贴、车改补贴、乡镇岗位补贴、乡镇教师生活补助、人民警察加班补助,按在职人员工资计算基数的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下达到各单位,由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并缴纳。

2. 部门预算批复后,由于政策调整、人员或工资变动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拨款预算变动,由市财政局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清算后调整预算。

(六)职业年金拨款预算

1.职业年金拨款预算,财政全额承担工资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不纳入预算编制,由市财政局在个人退休时按工资总额的8%计算并一次性缴费。

2. 在职人员退休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供在职人员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年限和基数,市财政局审核后追加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预算。

(七)遗属补助和丧葬抚恤费预算

1. 遗属补助按照《楚雄州人事局 楚雄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楚人发〔2010〕18号)文件规定预算。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系数。

其中:2016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0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64.58元/月,按人社局批复执行。

2. 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根据相关政策批准的数额下达。

3. 丧葬抚恤费年初预算200万元,按照相关政策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额下达,年度执行中根据实际发生数下达各乡镇。

第三条 村委会(社区)人员经费预算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供养范围,按2017年10月份应发数乘以12个月预算,供养范围是:村委会(社区)三职人员、村委会其他2-3人(农科员、兽医、炊事员)、村计生宣传员、交通协管员、村民小组长、村民党小组长、共青团、妇委会、村统计员、社区纪检监督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文化辅导员、鹿城镇居委会委员(含栗子园小区)、残疾人专干。

1.村(社区)人员工资

1.1村委会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工资为1735元/月/人;书记、主任分设的工资为1710元/月/人;副书记、副主任、文书工资为1670元/月/人。

1.2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工资为2200元/月/人;书记、主任分设的工资为2100元/月/人;副书记、副主任、文书工资为2000元/月/人;社区委员工资为1500元/月/人。

1.3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650元/月/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书记、副书记兼任的,不再享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岗位补贴,其岗位补贴用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的误工补助)。

1.4村委会2—3人,农科员、炊事员350元/月/人,兽医员800元/月/人(根据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各乡镇村委会农业人口超过3万人按3人配备,低于3万人的按2人配备;根据八届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村级兽医原执行补助标准350元/人/月,现提高至800元/人/月标准执行)。

1.5村(社区)团支部书记100元/月/人。

1.6村(社区)妇女主任100元/月/人。

1.7交通协管员50元/月/人,公用经费100元/年/人。

1.8村(居)民小组长60元/月/人。

1.9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单设的,补贴标准为60元/月/人;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由村(居)民小组长兼任的,在领取村(居)民小组长补贴的基础上,增加20元/月/人;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由村三职干部或其他领取财政工资、补贴人员兼任的,在领取相应岗位报酬、补贴的基础上,增加20元/月/人;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居)民小组党小组长的,不重复计算。

1.10村(社区)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委会计划生育宣传员786元/月/人;社区计划生育宣传员1050元/月/人(2015年八届市人民政府第104期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

1.11社区纪检监督员60元/月/人。

1.12鹿城镇、紫溪镇社区网格化管理人员工资1800元/月/人(含“五险”),东瓜镇社区网格化管理人员工资由开发区财政承担。

1.14村(社区)专兼职统计人员140人,岗位补贴100元/月/人(八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

1.15村(社区)文化辅导员154人,岗位补贴按300元/月/人执行(2016年八届市人民政府第55期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

1.16鹿城镇畜牧兽医站6名屠宰检疫工人,按政府2016年11月10日批示、2014年八届市人民政府第36期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纪要,工资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执行。

1.17乡镇老放映员生活补助,根据州广通〔2013〕11号文件,全市老放映员经费,涉及各乡镇,共计23人,标准各一,每年共计补助88800元;其中:市级21人,全年共计补助79200元,由市财政预算;开发区2人,全年共计补助9600元由开发区预算。从2018年起由乡镇列入部门预算。

1.18乡镇残疾人专干,根据楚财社〔2017〕92号文件,每个村委会(社区)设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1名,按州级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60%比例计算补贴,市级应承担社区残疾人专干补贴260元/月/人,村委会残疾人专干补贴120元/月/人。市财政承担除东瓜镇外14个乡镇21个社区、120个村委会141名残疾人专干经费。从2018年起乡镇列入部门预算。

2.村委会三职干部社会保险

2.1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村“三职”干部在职期间每人每年1000元购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2.2医疗保险:市级财政全额补助村“三职”干部在职期间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医疗保险由各乡镇统一购买。

2.3工伤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村“三职”干部在职购买工伤保险,按一类风险缴费基数缴纳(2018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5.92元)。工伤保险办理手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乡镇协助。

村(社区)人员增加支出,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行文执行。其中:鹿城镇新组建社区,按市级统一标准预算人员经费。

第四条 乡镇公用经费预算

(一)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预算结合乡镇履行职能需要和市财力水平核定。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包括:全额拨款预算单位公用经费预算、车辆使用费预算、离退休人员公务费和离休人员特需费预算。

1.在职人员公用经费

参照现行市级公用经费标准,按2017年10月份实有人数分为二个档次核定,年内增(减)人员,不再追加(减)预算。

第一档:5200元/年/人,适用于乡镇党政机关、人大。

第二档:4500元/年/人,适用于乡镇站(所)。

2.离休人员公务费和特需费预算

2.1离休干部特需费: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计算,其中600元发放给个人作为保健补助,400元由单位掌握使用。

2.2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地厅级每人每年19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180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700元的标准计算。

离休干部特需费、公用经费指标统一下达市委老干部局,由市委老干部局管理使用。

3.离岗退养人员公用经费按地厅级每人每年5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预算下达到单位,由单位包干使用。

4.根据市组通〔2015〕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地厅级500元、县处级400元、其他300元的标准安排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解决退休人员必要的活动和管理经费开支。原州政发〔1992〕73号文件规定按本人公用经费标准的70%发给本人的就地疗养补助费,不再发放给个人。

(二)车辆使用费

按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楚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党办通〔2016〕90号)核定的乡镇编制车辆数预算经费。主要保障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过路过桥费、保养维护费、轮胎等损耗件更新费、燃油费及修理费。

1.编制内实有车辆按30000元/年/辆预算

2.无车辆编制的,财政不安排车辆经费。

(三)工会经费

按2017年10月份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不含自治州津贴、车改补贴、乡镇岗位补贴、乡镇教师生活补助)的2%计算,指标下达各乡镇,由各乡镇自行缴付。

(四)乡镇村委会(社区)公用经费

1.每个村委会(社区)公用经费按5万元/年预算,其中党建经费3万元、工作经费2万元(市会纪〔2014〕19号);每个村(居)民小组工作经费按0.1万元/年预算(市会纪〔2014〕19号)。

2.全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根据云南省委组织部〔2014〕34号文件,鹿城镇19个社区,紫溪镇2个社区,每个社区每年10万元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第五条 鹿城镇栗子园小区经费预算

(一)栗子园小区半供养人员经费预算39万元。根据市人民政府对鹿城镇《关于请求将栗子园小区村级半供养人员经费继续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的请示》(鹿政请〔2011〕230号)的批复,2018年预算资金39万元,作为栗子园小区管委会半供养人员经费,在当年包干使用。预算标准:党支部书记500元/月/人,党小组长350元/月/人,居民小组长350元/月/人,妇女小组长100元/月/人,团小组长100元/月/人,幢长60元/月/人,单元长30元/月/人。

(二)栗子园小区全年运行经费预算12万元。根据2009年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栗子园小区党总支和小区管委会每年所需的运行费用12万元由市财政安排,从2009年起执行。

(三)栗子园小区物业管理费120万元。

(四)栗子园移民安置小区死亡人员安葬运输费用按700元/人的标准补助。同时,列入年度移民资金预算。

(五)栗子园小区党总支和小区管理委员会干部报酬及小区正常公用经费按全市统一的社区干部报酬标准执行。

第六条 乡镇非税收入支出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年初,乡镇制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计划,上报市财政局纳入全市收入预算。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乡镇主要是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按照基金收入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收专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后,剔除上缴上级及提取专项基金部分后按入库数额的70%安排乡镇使用(楚市府明电〔2015〕11号)

(二)除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等项目外的各项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一律纳入预算管理。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由乡镇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后,按缴库数额的70%部分安排乡镇使用。

(四)非税收入(含基金)各乡镇在执行中要应收尽收,超年初任务部分,由市财政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乡镇财政体制补助支出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楚政通〔2008〕136号),为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不降低乡镇支出水平、不影响乡镇履行职能,在按定额标准核定公用经费预算之外,为确保乡镇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乡镇规模分类,结合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财政改革要求,在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非税收入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安排乡镇财政体制补助支出预算,由乡镇政府统筹支出。

第七条 乡镇财政体制补助改革

根据乡财县管和综合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为确保乡镇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取消原事业发展支出预算、取消原乡镇财税收入考核奖励预算、取消烟叶生产收购市财政支持乡镇发展经费预算、取消乡镇武装部、纪委工作等经费,调整纳入乡镇体制补助中。对乡镇财政的体制补助进行重新调整确定后,有利于让各乡镇清楚本乡镇可用资金,提前谋划,充分调动乡镇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乡镇财政体制补助基数标准及范围

(一) 乡镇财政体制补助构成范围及预算标准

1.财政供养人员基数:各乡镇以2017年年末财政供养在职人员为测算依据,按人均9000元/年核定。

2.烤烟生产量及烟叶税基数:各乡镇以2017年烤烟生产量及烟叶税为测算依据,按补助比例分配补助资金。一档比例为15%,乡镇为:鹿城镇、紫溪镇、吕合镇、大过口乡、西舍路镇。二档比例为13%,乡镇为:苍岭镇、新村镇、三街镇。三档比例为10%,乡镇为:大地基乡、树苴乡、八角镇、中山镇。四档比例为7%,乡镇为:东华镇、子午镇。

3.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各乡镇以2017年乡镇税收任务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其中:鹿城镇收入任务87396万元,补助150万元;东华镇、子午镇收入任务2000万元以上,每个乡镇补助100万元;紫溪镇、吕合镇、苍岭镇、大地基乡、树苴乡、八角镇、中山镇收入任务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每个乡镇补助80万元。新村镇、三街镇、大过口乡、西舍路镇收入任务在1000万元以下,每个乡镇补助60万元。

(二)实行完成财政税收入任务财政体制补助奖励

财政体制补助与乡镇财税收入挂钩,完成全年财税收入任务的给予全额的财政体制补助。完不成财税收入任务的给予扣减财政体制补助,其中:完不成100万元以上的扣5%,完不成100万元至50万元的扣减3%,完不成50万元以下的扣减1%。

(三)乡镇财政体制补助支出占比及支出范围

各乡镇按乡镇固定收入体制进行资金分配,具体为:

1.40%综合绩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发放乡镇政府、站所人员及社区及村委会三职干部综合绩效考核奖励。乡镇政府、站所人员考核奖励资金发放方案由各乡镇根据市级综合绩效考核的档次自行制定。社区及村委会三职干部的综合绩效考核方案由各乡镇自行制定,考核后给予发放。

2.50%用于事业发展资金,其中市委、市政府已明确支出需进行单独保障。

⑴乡镇纪委工作经费。按市纪通〔2012〕26号规定标准安排乡镇纪委工作经费:吕合镇、八角镇、树苴乡每年5万元,紫溪镇、东华镇、子午镇、苍岭镇、三街镇、中山镇、新村镇、大过口乡、大地基乡、西舍路镇每年6万元,鹿城镇每年7万元。

⑵乡镇武装部工作经费。按规定标准安排乡镇武装部工作经费:吕合镇、八角镇、树苴乡、紫溪镇、东华镇、子午镇、苍岭镇、三街镇、中山镇、新村镇、大过口乡、大地基乡、西舍路镇每年3万元,鹿城镇每年5万元。

⑶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乡镇人大代表人数人均500元安排工作经费。

⑷乡镇会议费。乡镇按人民代表大会、党代会和其他乡镇会议费规定标准安排经费。

⑸其他工作经费:招商引资经费、社会管理及群众工作、工青妇工作、维护稳定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乡镇项目)、党建工作经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费、道路交通经费、护林防火经费、民政救灾经费、乡镇敬老院工作经费、安全保障及灾害应急处理资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由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在体制保障经费中统筹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市级部门将不再安排以上各项工作经费。

3.10%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偿还债务(含政府债务系统置换债务本息)。

第三章 项目支出

第九条 基本规定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为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支出预算,是实施全市经济宏观管理,保障民生支出,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项目支出由乡镇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编制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编制原则

(一)统筹兼顾,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应当统筹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资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部门自有资金,编制综合预算。

(二)量入为出,轻重缓急。项目支出预算首先安排市级政府债务利息和还本项目支出;其次安排民生及民生配套的项目支出;再次安排与上级配套必须安排的项目支出;最后安排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项目支出。

(三)细化编制,滚动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库,细化年度预算编制,申报的项目支出要细化为可执行的具体项目,推进财政中期规划管理,建立中期财政规划与年度预算的衔接机制,以中期目标引领年度目标,滚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四)绩效引导,全程管理。项目支出预算要填写项目预算编审体系报表,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新机制,对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属性

按照项目实施时间跨度,项目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一)经常性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项目每年实施,需财政每年安排资金保障的项目。

(二)阶段性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为一年以上的若干年的项目。

(三)一次性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在一个年度之内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分级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一)一级项目是指,根据部门履行职能职责需要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类整合、细化编制的专项分类资金。例如:农业和农村、工商经济、行政事务等。一级项目分类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划分。

(二)二级项目是指,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职责需要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从乡镇部门项目库中筛选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项目,对项目实现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和任务进行归类,形成二级项目,分类规划到一级项目分类下。例如:一级项目分类“农业和农村”下,二级项目分类“农业”、“畜牧业”、“水利”等。一个部门规划的二级项目分类不超过3个。

第十三条 编制内容

(一)项目支出三年规划。编制部门三年项目支出总规划、分年度部门项目支出规划,根据规划确定支出任务,明确分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实现目标需采取的任务及措施。

(二)项目概况、根据市财政局分类规划的一级项目,按照项目支出的筛选分类原则,将具体项目分类整理到二级项目。

(三)项目支出明细、按照细化预算的要求,明确二级项目分类下具体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实施内容、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数理、标准、资金规模、测算依据等内容。

(四)项目支出预算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程序

(一)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围绕规划期内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以及部门、行业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等,明确部门及行业三年发展目标、工作任务、投入重点、总体绩效目标等有关内容。

(二)部门要围绕三年规划及年度绩效目标,明确为实现目标需采取的工作措施,按照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在市财政局明确的一级项目分类下,从项目库中筛选出具备实施条件的具体项目,规划分类形成二级项目分类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部门要结合部门目标和工作措施,从规划分类的二级项目,对项目进行自评,并按照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一)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由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在部门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复审。

(二)项目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资格审核。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是否符合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2、形式审核。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相关填报要求进行填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内容审核。包括填报质量审核、项目绩效指标审核、编审评分和细化评审等。

(三)填报质量审核。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审体系的填报要求,对项目支出预算填报质量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项目基础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

2、项目内空及支出构成与所附依据的关联性、一致性。

3、表达的适当、贴切以及简练。

(四)项目绩效指标审核。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的要求,对部门填写的项目绩效指标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相关性。项目绩效指标是否与实施的项目工作因果联系。

2、充分性。项目绩效指标是否能够充分反映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在某一方面存在重大缺失。

3、合理性。项目绩效指标的设立,是否合理放映项目绩效,有无其他更优方案;绩效标准和等级设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存在预算松弛。

4、经济性。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编审评分。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指标评分办法,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应上报的预算编审表、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补充编审表进行评分。

1、编审评分应当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先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评,上报主管部门复评;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和评分;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复评后,报绩效管理科和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效验和入库确认。

2、编审评分工作应当严格按预算编审体系的内容和要求,以项目所附的相关依据为基础,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上报的项目。

第十五条 预算确定

(一)财政部门通过对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评审和遴选后,对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向的论证评审结果,州级州政府年度内的重点工作,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

(二)财政部门预算编审委员会通过对财政项目库进行预算安排听证,进一步论证项目的预算安排建议,综合考虑年度财政平衡情况,形成州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草案报州委州政府审定。

第四章 乡镇财政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各乡镇要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包干经费管理办法。按照《楚雄市财政追加预算支出审批制度》,年度执行中除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应追加的包干经费外,一律不予追加经费,也不受理和处理追加经费的报告。对管理不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超支和差欠,由乡镇自行负责解决。严格执行会议及接待标准,加强会议费、接待费支出管理。加强车辆运行、办公电话等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5〕105号)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坚持量财办事、量力而为,不得增加新的债务。中央、省、州要求配套的项目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配套,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债务管理。对乡镇债权债务实行“双重管理”,在偿债责任不变的前提下,加大市对乡镇债权债务的集中管理力度,突出财政在政府融资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乡镇确需举债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乡镇偿债能力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和烟叶生产考核奖励资金中用于偿债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偿债,如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用于偿债的,则在下年预算中等额扣减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条 加强收入征收管理。乡镇预算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税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税收和非税收入,做到入库及时,应收尽收。

第二十一条 乡镇财政支出预算执行中如情况变化,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