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抽样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元)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日期 |
| 1 | 龙眼 | 楚雄高新区李**水果摊 | DBJ25532300713944432 | 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0.13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75 | 175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75号 | 李** | 2025-12-19 |
| 2 | 橙子 | 楚雄高新区李**水果摊 | DBJ25532300713944426 | 联苯菊酯检出0.075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75 | 175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75号 | 李** | 2025-12-19 |
| 3 | 红薯 | 摊楚雄市永*蔬菜店 | GZJ25530000003956104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出0.11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50 | 175 | 楚市市监处罚〔2026〕5号 | 舒** | 2026-1-5 |
| 4 | 冰糖橙 | 楚雄硕*贸易有限公司 | DBJ25532300713944401 | 联苯菊酯检出0.079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61.64 | 161.64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76号 | 付** | 2025-12-17 |
| 5 | 山药 | 楚雄市李**果蔬店 | GZJ25530000003956103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出0.823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3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20 | 100 | 楚市市监处罚〔2026〕6号 | 李** | 2026-1-5 |
| 6 | 大红糖 | 楚雄开发区旺**超市 | SBJ25530000710512505ZX | 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0.126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3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67.25 | 167.25 | 楚市市监处罚〔2026〕8号 | 李* | 2026-1-12 |
| 7 | 圆红糖 | 楚雄开发区旺**超市 | SBJ25530000710512507ZX | 日落黄检出0.0123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mg/kg(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67.25 | 167.25 | 楚市市监处罚〔2026〕8号 | 李* | 2026-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