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30/2026-00008 信息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6-01-23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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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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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抽样编号不合格项目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元)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日期
1龙眼楚雄高新区李**水果摊DBJ25532300713944432
    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0.13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75175楚市市监处罚〔2025〕175号李**2025-12-19
2橙子楚雄高新区李**水果摊DBJ25532300713944426
    联苯菊酯检出0.075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75175楚市市监处罚〔2025〕175号李**2025-12-19
3红薯摊楚雄市永*蔬菜店GZJ25530000003956104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出0.11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50175楚市市监处罚〔2026〕5号舒**2026-1-5
4冰糖橙楚雄硕*贸易有限公司
DBJ25532300713944401
联苯菊酯检出0.079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61.64161.64楚市市监处罚〔2025〕176号付**2025-12-17
5山药楚雄市李**果蔬店GZJ25530000003956103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出0.823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3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100楚市市监处罚〔2026〕6号李**2026-1-5
6大红糖楚雄开发区旺**超市SBJ25530000710512505ZX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0.126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3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67.25167.25楚市市监处罚〔2026〕8号李*2026-1-12
7圆红糖楚雄开发区旺**超市SBJ25530000710512507ZX日落黄检出0.0123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mg/kg(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67.25167.25楚市市监处罚〔2026〕8号李*202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