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抽样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元)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日期 |
1 | 沃柑 | 楚雄思**商贸有限公司 | SBJ25532300710334206 | 联苯菊酯检出0.057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510 | 170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34号 | 李*** | 2025-10-15 |
2 | 宽饵丝(生产) | 楚雄市鹿城镇张**米线摊/楚雄市李**食品店 | DBJ25532301730304029ZX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得使用)检出0.216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过程控制不严,生产工艺控制不规范严谨。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规范严谨,生产工艺时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生产质量。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3000 | 0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40号 | 李** | 2025-09-26 |
3 | 宽饵丝(经营)/卷粉(经营) | 楚雄市鹿城镇张**米线摊/楚雄市李**食品店/楚雄市鹿城镇**原米制品加工厂 | DBJ25532301730304029ZX/DBJ25532301730304025ZX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得使用)检出0.216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食品违法行为进行食品安全法教育。 | 0 | 0 | 楚市市监不罚〔2025〕4号 | 张** | 2025-09-23 |
4 | 卷粉(生产) | 楚雄市鹿城镇张**米线摊/楚雄市鹿城镇**原米制品加工厂 | DBJ25532301730304025ZX | 蛋白质(以干基计)检出3.16g/100g,不达最小允许限3.6g/100g,不符合DBS53/017-2023《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米线、卷粉、饵丝(块)》。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过程控制不严,生产工艺控制不规范严谨。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规范严谨,生产工艺时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生产质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965 | 1965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33号 | 陈** | 2025-09-22 |
6 | 软米线 | 楚雄市鹿城镇曹**米线摊 | DBJ25532301730304004ZX | 蛋白质(以干基计)检出3.3g/100g,不达最小允许限3.6g/100g,不符合DBS53/017-2023《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米线、卷粉、饵丝(块)》。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过程控制不严,生产工艺控制不规范严谨。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规范严谨,生产工艺时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生产质量。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软米线)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300 | 40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36号 | 曹** | 2025-09-24 |
7 | 鸡蛋 | 楚雄市子午镇李*百货店 | XBJ25532301713939493 | 多西环素检出214μg/kg,超过最大允许限10μg/kg,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360 | 360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35号 | 李* | 2025-09-24 |
8 | 鸡蛋 | 楚雄市大过口乡**调味品 | XBJ25532301713939609 | 磺胺类(总量)检出375.85μg/kg,超过最大允许限10μg/kg,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360 | 360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27号 | 冯** | 2025-09-18 |
9 | 辣椒(青椒) | 楚雄市优**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 XBJ25532301713939597 | 噻虫胺检出0.064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60 | 60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28号 | 李** | 2025-09-18 |
10 | 香蕉 | 楚雄市郭**蔬菜店 | XBJ25532301713939604 | 噻虫胺检出0.0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噻虫嗪检出0.037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175 | 175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29号 | 李** | 2025-09-18 |
11 | 湿米线/卷粉 | 双柏品**超市有限公司/楚雄市鹿城**饵块加工店 | DBJ25532322730304012ZX/DBJ25532322730304013ZX | 湿米线蛋白质(以干基计)检出5.32g/100g、卷粉蛋白质(以干基计)检出3.56g/100g,不达最小允许限6g/100g,不符合DBS53/017-2023《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米线、卷粉、饵丝(块)》。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过程控制不严,生产工艺控制不规范严谨。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规范严谨,生产工艺时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生产质量。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3000 | 256.5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43号 | 李** | 2025-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