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抽样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元)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日期 |
1 | 龙眼 | 楚雄市鹿城镇宋**水果店 | SBJ25530000003732635ZX | 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0.199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规范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登记管理。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0 | 0 | 楚市市监不罚〔2025〕2号 | 宋** | 2025-06-26 |
2 | 美国青豌豆 | 楚雄市**购物超市/龙海市**食品有限公司 | DBJ25532300728831433ZX | 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4.2mg/g,超过最大允许限3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标准规范操作,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美国青豌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 2520 | 126 | 楚市市监处罚〔2025〕105号 | 李* | 202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