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抽样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元)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日期 |
1 | 小米辣 | 楚雄市李**蔬菜店 | DBJ24532300728831266 | 镉(以Cd计)检出0.06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规范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登记管理。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300 | 30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24号 | 李** | 2024-09-18 |
2 | 高粱酒 | 楚雄开发区郑**副食一店/宜良县**泉酒厂 | DBJ24532301730301046ZX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得检出)检出0.00032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生产质量。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 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高粱酒)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000 | 20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38号 | 郑** | 2024-09-19 |
3 | 花卷/馒头 | 楚雄市鹿城郭**包子店 | SBJ24532300713937465/SBJ24532300713937467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得检出)检出0.2g/kg(花卷)、0.125g/kg((馒头),不符合GB 276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生产质量。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 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花卷及馒头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000 | 0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32号 | 郭** | 2024-09-14 |
4 | 淡水鱼(乌鱼)/ 淡水鱼(鲤鱼) | 楚雄开发区**水产品经营部 | XBJ24532301713937609/XBJ24532301713937611 | 地西泮(不得检出)检出1.61μg/kg(乌鱼)、1.52μg/kg(鲤鱼),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合法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400 | 46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26号 | 王* | 2024-09-12 |
5 | 淡水鱼(鲤鱼) | 楚雄开发区天河园**海鲜店 | XBJ24532301713937615 | 地西泮(不得检出)检出5.62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合法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5000 | 16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37号 | 张** | 2024-09-18 |
6 | 淡水鱼(鲤鱼) | 楚雄高新区候**水产品摊 | XBJ24532301713937707 | 地西泮(不得检出)检出1.01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200 | 51.8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27号 | 候** | 2024-09-12 |
7 | 姜 | 楚雄高新区赵*农产品摊 | XBJ24532301713937717 | 铅(以Pb计)检出0.31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2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200 | 10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42号 | 赵* | 2024-09-23 |
8 | 茄子 | 楚雄开发区尹**蔬菜铺 | XBJ24532301713937677 | 镉(以Cd计)检出0.08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规范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登记管理。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200 | 5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40号 | 尹** | 2024-09-23 |
9 | 红皮花生 | 楚雄开发区**冷冻食品经营部 | XBJ24532301713937697 | 黄曲霉毒素B₁检出151μg/kg,超过最大允许限20μ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措施: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好食品销售其间的搬运,库存,保管工作,防止食品因保管不善发生霉变等情形。 | 当事人销售的(红皮花生)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黄曲霉毒素B₁超标的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1000 | 20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43号 | 王** | 2024-09-23 |
10 | 荔枝 | 楚雄市李**水果铺 | XBJ24532301713937831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出0.3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采购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200 | 44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41号 | 李** | 2024-09-23 |
11 | 香蕉 | 楚雄市吉**超市 | SBJ24532300713937896 | 吡虫啉检出0.062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采购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1000 | 0 | 楚市市监处罚〔2024〕131号 | 朱** | 2024-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