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30/2025-00127 信息分类: 财政
发文日期: 2024-10-0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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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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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抽样编号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罚款金额:元)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日期
1小米辣楚雄市李**蔬菜店DBJ24532300728831266镉(以Cd计)检出0.06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规范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登记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30030楚市市监处罚〔2024〕124号李**2024-09-18
2 高粱酒楚雄开发区郑**副食一店/宜良县**泉酒厂DBJ24532301730301046ZX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得检出)检出0.00032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生产质量。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高粱酒)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20楚市市监处罚〔2024〕138号郑**2024-09-19
3花卷/馒头楚雄市鹿城郭**包子店SBJ24532300713937465/SBJ24532300713937467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得检出)检出0.2g/kg(花卷)、0.125g/kg((馒头),不符合GB 276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生产质量。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花卷及馒头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0楚市市监处罚〔2024〕132号郭**2024-09-14
4淡水鱼(乌鱼)/ 淡水鱼(鲤鱼)楚雄开发区**水产品经营部XBJ24532301713937609/XBJ24532301713937611地西泮(不得检出)检出1.61μg/kg(乌鱼)、1.52μg/kg(鲤鱼),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合法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40046楚市市监处罚〔2024〕126号王*2024-09-12
5淡水鱼(鲤鱼)楚雄开发区天河园**海鲜店XBJ24532301713937615地西泮(不得检出)检出5.62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合法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500016楚市市监处罚〔2024〕137号张**2024-09-18
6 淡水鱼(鲤鱼)楚雄高新区候**水产品摊XBJ24532301713937707地西泮(不得检出)检出1.01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20051.8楚市市监处罚〔2024〕127号候**2024-09-12
7楚雄高新区赵*农产品摊XBJ24532301713937717铅(以Pb计)检出0.31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2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20010楚市市监处罚〔2024〕142号赵*2024-09-23
8茄子楚雄开发区尹**蔬菜铺XBJ24532301713937677镉(以Cd计)检出0.08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情况:规范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加强食品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登记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2005楚市市监处罚〔2024〕140号尹**2024-09-23
9红皮花生楚雄开发区**冷冻食品经营部XBJ24532301713937697黄曲霉毒素B₁检出151μg/kg,超过最大允许限20μ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原因。整改措施: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好食品销售其间的搬运,库存,保管工作,防止食品因保管不善发生霉变等情形。当事人销售的(红皮花生)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黄曲霉毒素B₁超标的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00020楚市市监处罚〔2024〕143号王**2024-09-23
10荔枝楚雄市李**水果铺XBJ24532301713937831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出0.38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采购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20044楚市市监处罚〔2024〕141号李**2024-09-23
11香蕉楚雄市吉**超市SBJ24532300713937896吡虫啉检出0.062mg/kg,超过最大允许限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采购经营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10000楚市市监处罚〔2024〕131号朱**2024-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