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抽样单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风险控制措施采取情况 |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日期 |
1 | 包装饮用水(纯净水) | 楚雄**商贸有限公司 | GC22530000003930855 |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 |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迅速展开召回,对公司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及关键控制点知识培训,对原水池、原水箱进行冲洗消毒,后将成品水再次送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 | 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过程控制不严,具体为洁净车间进桶口和出桶口防范措施不够完善车间操作人员个人卫生及工作服不达卫生标准。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楚市市监罚【2022】27号 | 段** | 2022.06.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