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 | 抽样单编号 | 不合格项目 | 风险控制措施采取情况 |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负责人姓名 | 处罚日期 |
1 | 菜籽油 | 楚雄市鹿城镇**家乡菜餐馆 | YNCY215323010049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超标 | 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菜籽油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 规范建立店内进货查验记录,加强店内食品安全监管。 | 当事人经营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超标的菜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1、责令改正;2、当场处罚200元。 | 楚市市监当罚[2021]1988号 | 李** | 2021.10.28 |
2 | 碗 | 楚雄市**超市 | YNGS215323010527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超标 | 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该批次碗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 该批次碗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为外购产品,责令该超市加强对餐具的进货查验制度和质量把关。 | 当事人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碗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改正;2、警告。 | 楚市市监当罚[2021]3008号 | 王** | 2021.11.24 |
3 | 筷子 | 楚雄市**超市 | YNGS215323010505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超标 | 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该批次筷子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 该批次筷子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为外购产品,责令该超市加强对餐具的进货查验制度和质量把关。 | 当事人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筷子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1、责令改正;2、警告。 | 楚市市监当罚[2021]3007号 | 王** | 2021.11.24 |
4 | 筷子、小碗 | 楚雄市紫溪镇恒达鲜餐厅 | YNGS215323010513、YNGS215323010512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超标 | 该店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该批次筷子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 该批次筷子、小碗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为外购产品,责令该超市加强对餐具的进货查验制度和质量把关。 | 当事人使用经抽检不合格的筷子、小碗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1、责令改正;2、警告。 | 楚市市监当罚[2021]3009号 | 陈** | 2021.11.24 |
5 | 羊肉 | 楚雄市鹿城镇董**鲜肉摊 | DC21191308059 |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 | 送达报告时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羊肉在售。 | 该摊贩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责令改正并当场处罚200元。 | 楚市市监当罚[2021]1810号 | 李** | 2021.12.08 |
6 | 炭烧面包 | 楚雄市东瓜镇**糕点厂 | YNXY215323260015 |
酸价(以脂肪计)(KOH)超标 | 送达报告时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炭烧面包在售。 | 该糕点厂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 当事人经营了酸价超标的炭烧面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 1、没收非法所得55元,2、罚款10000元。 | 楚市市监罚[2021]170号 | 林* | 2021.12.07 |
7 | 油条 | 楚雄开发区**哥餐饮服务店 |
DC21191299012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 |
送达报告时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油条在售。 | 该店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 当事人经营了铝的残留超标的油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1、责令改正;2、罚款2000元。 | 楚市市监罚[2021]171号 | 陈**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