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30-/2021-111100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1-11-11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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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信息公示(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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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样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抽样单编号 不合格项目 风险控制措施采取情况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姓名 处罚日期
1 **山泉 楚雄市**山泉饮品厂 SC21191060098、SC21191060097 亚硝酸盐(以NO⁻计)超标 该企业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大桶水已经全部出售完毕,故无法召回,小瓶水作了召回并销毁处理。 生产原水储存在储水罐中时间过长导致微生物大量繁殖,造成亚硝酸盐超标。已整改。 当事人经营了亚硝酸盐(以NO⁻计)超标的包装饮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557.60元;3罚款15000元。 楚市市监罚[2021]161号 乔** 2021.10.09
2 卤猪舌 楚雄市鹿城镇李**烤鸭店 GC2153230180015 亚硝酸盐(以NO⁻计)超标 不合格卤猪舌于抽检当天被抽样机构全部购买作为样品检验无需召回。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把改变加工方法(更换新调制的卤汁)后的卤肉制品自行送至州质检中心检验,当事人等待检验报告中。 当事人加工销售经抽检不合格卤猪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9条 1、责令改正;2、罚款3000元。 楚市市监罚[2021]162号 李** 2021.10.13
3 鲤鱼、草鱼 楚雄市杨**鱼摊 NCP53230121060352、NCP53230121060353 检出地西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送达报告时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鲤鱼和草鱼在售 该摊贩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 责令改正并当场处罚200元。 楚市市监当罚[2021]1600号 杨** 2021.09.27
4 猪肉 楚雄市鹿城袁**鲜肉摊
DC21191308004
多西环素超标 送达报告时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猪肉在售 该摊贩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 责令改正并当场处罚200元。 楚市市监当罚[2021]1980号 袁** 2021.10.15
5 乌鸡 楚雄市鹿城**活鸡销售摊 DC21191308003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 送达报告时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乌鸡在售 该摊贩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 责令改正并当场处罚200元。 楚市市监当罚[2021]1981号 李** 2021.10.15
6 滇橄榄原汁饮料 云南楚雄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SC21191060114
铅(以Pb计)超标 送达报告时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滇橄榄原汁饮料在售 该公司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当事人经营了镉超标的滇橄榄原汁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5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并没收不合格滇橄榄原汁饮料59瓶。 楚市市监罚[2021]160号 云南楚雄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1.10.14
7 阿胶枣 楚雄市桐*超市
YNGS215323010082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送达报告时现场检查已无该批次阿胶枣在售 该超市已经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当事人经营了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的阿胶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5条的规定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6.75元;3罚款15000元。 楚市市监罚[2021]163号 楚雄市桐*超市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