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市监处公送〔2026〕1号
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详见附件名单):
当事人: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详见附件名单)
2025年10月28日,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转办通知》,要求对《楚雄金融监管分局关于商请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部分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函》中的4户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按照法规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立案吊销营业执照。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查询,发现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连续2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过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1月12日本局对上述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了公告,责令其限期补报年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2026年2月13日公告期限结束,4户企业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本局2026年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登记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未发现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局发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经营异常的企业限期纠正企业状态的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截屏连续两年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4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2.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各4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
3.《转办通知》1份,证明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的案件线索移送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实。
4.《楚雄金融监管分局关于商请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部分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函》1份,证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实地查看后,将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案件线索函告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实。
5.楚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经营异常的企业限期纠正企业状态的公告》1份,证明已公告提醒当事人责令改正的事实。
6.《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经营异常的企业限期纠正企业状态的公告》截屏一份,证明楚雄市市场监管局已经于2026年1月12日在楚雄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责令改正公告的事实。
2026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市监罚告〔2026〕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市监听告〔2026〕11号),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鉴于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依法申请移出,也无法取得联系且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的营业执照(详见附件名单)。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登记机关 |
1 | 楚雄帆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姜晓林 | 91532301MA6K80G878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楚雄优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金华章 | 91532301MAD5KL001F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微保宏大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 李国辉 | 91532300MA6K7XBQ7P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云南信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毛跃军 | 91532300MA6NTUGG1M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