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龙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原持有的小额贷款经营资格于已2015年11月27被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终止《云南省金融办关于终止楚雄市龙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资格的函》(云金办函〔2015〕209号)。 你公司在失去相关业务经营资质后,其名称仍沿用“楚雄市龙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限期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再使用“小额贷款”、“小贷”等涉金融字样;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因无法通过你公司企业登记住所取得联系,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寄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于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彪、王芳 联系电话:0878--3015403
联系地址:楚雄市航空路75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