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
为从源头杜绝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登记中介机构(个人)应当加强学习,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防范风险。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2〕8号)的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承诺:(一)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已持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材料;(二)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作为其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该地址能够及时、有效接收相关文书;(三)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属于有违法、危险、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建筑;(四)申报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有关批准手续;(六)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明确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第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三、及时自查自纠
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要对所代理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所申请或代理登记服务的市场主体存在明显异常的,督促所代理市场主体尽快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所代理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大惩处力度
如发现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中介机构(个人)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职权依法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公开曝光,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从业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提醒。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楚雄市政务服务局
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