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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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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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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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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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政府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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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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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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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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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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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3〕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38号)、《中共楚雄市委楚雄市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党通〔2021〕45号)、《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市党办通〔202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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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2023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云政办规〔2023〕1号),办法明确:“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按照国务院、省、州政府文件要求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修订了《楚雄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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