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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346616515F/201911-00013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19-11-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9-11-18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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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100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楚雄市基层委员会:

您委在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市流动广告进行监管》的提案已交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办理,经办理及面商,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流动广告及监管职责的基本情况:

(一)目前全市流动广告的形式:

经市市场监管局调查,目前楚雄市区内的流动广告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LED屏广告车近10辆,分别隶属于开发区的广告公司。这些广告车均持有合法的《机动车行驶证》,交警部门对其行驶路段、时段等均有规定;二是临时广告车队,采用在车身喷涂、绘制广告、安装喇叭扩音装置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三是商家组织人员列队进行商品或服务宣传的“活人广告”。

(二)对流动广告的审批及监管职责情况:

关于流动广告的审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自20162月起,楚雄市市场监管局已停止了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工作,不再对任何形式的广告进行审批。

关于“广告车造成噪声污染和交通拥堵”“活人广告扰民”建议加强监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规定,广告监管实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宣传、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广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有权对交通噪声、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依法处理。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进行处理。在广告载体合法的前提下,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是广告内容,如果其发布内容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将依法给予查处。

二、加强对流动广告监管的措施:

    您委在提案中反映的流动广告扰民现象,也是当前我市“创文”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流动广告的监管职责,625日,楚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交警大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职责,制定了加强流动广告监管的具体措施,在市电视台发布了关于加强流动广告管理的通告》,对流动广告造成噪声污染、堵塞交通、影响市容、虚假宣传等情形,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管,努力减少流动广告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

下一步,我局将与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加强对接,联合对涉及的广告公司、广告主开展行政指导和约谈,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提升广告质量和层次,使广告创意符合主流价值和审美取向,净化美化我市城市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应有的责任。

感谢您委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