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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346616515F/201812-00021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5-28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8号提案答复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8号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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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政协楚雄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8号提案答复

 

九三学社楚雄州委:

您提出的《关于在楚雄市城区农贸市场设立农药残留监测点的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为我们指出了当前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给我们带来很好的工作思路。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情况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我市于20156月组建了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20156月,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合并,成立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由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农贸市场基本情况

楚雄市城区有农贸市场22个(其中老城区14个,开发区8个)。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3个(楚雄市西园蔬菜批发市场、楚雄观音山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楚雄市东路水果批发市场)。楚雄市西园蔬菜批发市场(承包经营)、楚雄市东路水果批发市场(自营)属于村办市场楚雄观音山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属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自然人吴秀梅投资建设

(二)农产品零售市场(农贸市场)19个。11个市场大部分村办老旧农贸市场,其它8个农贸市场属于企业或自然人投资开办,总体面积不大,硬件设施简陋,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总体素质不够高。

(三)农药残留检测点设置情况。一是楚雄市农业局在楚雄市西园蔬菜批发市场设置农药残留检测站一个,每星期一、三、五由市场经营方分别提供20个品种的蔬菜进行检测;二是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62017年提升改造楚雄市东兴综合农贸市场时设置并配齐一个农残检测点,也组织辖区4个市场6人到检测中心培训,但因资金、人员等问题,目前无法展开检测工作;三是楚雄市农业局每星期楚雄市东路水果批发市场经营方提供18个品种的水果进行检测。

三、法律法规规范情况

(一)20061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二)201631日起施行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十七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第十九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四、  农残监督抽检情况

(一)楚雄市市场监管局2017监督抽检情况。制定《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人员、目标及任务,即时展开工作。组织开展好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5月到10月,采取乡镇交叉抽样的方式,在全市具有代表性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随机抽取样品556(国抽118、省抽124、农产品240、州级抽样20、学生粮油抽检54批)批次,其中生产环节抽样145批次,流通环节78批次,餐饮环节73批次,农贸市场240批,小作坊20批,合格543批次,不合格13批次,不合格率3%,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发出责令整改8份,立案查处9件,罚没款163000元。全面完成了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2017年食品安全抽样任务,完成了省抽,州抽农产品的系统录入240批次和处置,抽检结果在楚雄在线--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了54期,处理抽检后处置6件。

(二)楚雄市农业局2017监督抽检情况

1、做好基地监测,抓好源头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水果种植基地、蔬菜种植基地所种植的、即将成熟上市的水果、蔬菜进行农药残留监测、抽检。201711020日,重点对东华镇朵基村委会杨梅园种植的杨梅,紫溪山种植的樱桃、冬桃,鹿城富民上村、白沙冲,东瓜镇朱洗冲、板桥村种植的草莓进行随机抽检;对苍岭蔬菜基地,鹿城镇富民上村、中本蔬菜基地,东瓜、吕合、子午等乡镇蔬菜基地所种植的蔬菜进行随机抽检。共进行了29天(次)田间监测,并对部分即将成熟上市的蔬菜、水果实施抽样检测,共抽取样品297个,其中:蔬菜样品255个、水果样品41个,经检测,合格率为100%,农药残留超标率为0

2开展市场检测,抓好流通环节监测。以东路水果批发市场、西园蔬菜批发市场、和瑞祥农贸市场、天河园农贸市场、水闸口农贸市场、兴达农贸市场、东兴路农贸市场、开发区综合农贸市场、和源农贸市场和沃尔玛、鸿 福超市为重点,开展农产品市场监测与抽检。截止1020日,共抽取水果、蔬菜样品4679个检测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合格率为99.95%。其中:检测水果样品746个、检测结果合格率达100%、农残超标率为0%,抽检的主要品种是香蕉、苹果、橙子、西瓜、菠萝、梨、芒果、柑橘等,主要来源于广西、四川、昆明、大理、陕西、河口、新平等地。检测蔬菜样品3933个、合格率为99.96%,抽取的主要品种是青菜、白菜、甘蓝、花椰菜、番茄、黄瓜、青笋、萝卜、芹菜、苦瓜、豇豆等,抽检的蔬菜样品中叶菜类2456个占62.4%,非叶菜类1477个占37.6%。抽检的蔬菜主要来源于昆明、弥渡、元谋、禄丰、姚安、南华等地。其中抽检本市生产的蔬菜1602个占抽检样品数的41.6%

3、开展节庆抽检,把好节庆质量关。切实加强对“元旦、春节、清明、州庆、五一、端午、火把、国庆、中秋”等重大节庆期间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共抽检19天(次)464个样品,其中:蔬菜样品367个、水果97个,抽检样品合格率达100%

4、做好省州各级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检工作。根据省、州农业部门要求,完成云南省农业厅(宜良检测站)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对我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抽取蔬菜、水果样品72个按要求规范抽样、制样;完成楚雄州农业局检测中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例行监测工作,完成蔬菜、水果38个样品的抽样制样工作(蔬菜样品30个、水果样品8个);完成云南省农业厅(大理州检测中心)对我市辖区基地蔬菜、水果、食用菌的监督抽查工作,完成抽样、制样22个。

5、认真做好乡镇检测工作指导。市农业局检测站根据乡镇反馈的问题,及时派业务员到乡镇进行检测技术指导,并派乡镇检测员到市检测站检测室进行跟班学习培训,使乡镇检测员熟练掌握农残快速检测操作技能。1月—1020日,乡镇月报统计正常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的乡镇有12个(大过口、大地基、西舍路3个乡镇未开展工作),乡镇检测站共计检测蔬菜、水果样品9659个,合格率为99.81% ;超标率为0.19%,超标样品18个。

五、设立农药残留监测点存在的问题

(一)一直由农业部门负责的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于201631日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而相应的农残监测站及检测经费却没有相应的划拨。

(二)农贸市场具有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特点,投入大收益小,属于微利行业。楚雄市农贸市场大多属于村集体办的老旧市场,规模小及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落后,绝大部分属于承包经营,受盈利水平低的影响一般的投资者投资设立农药残留监测点的积极性不高。

(三)相关部门对市场的支持引导、监督约束不够。一是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发挥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前期规划和建设农贸市场的同时没有预留农药残留监测点,想建农药残留监测点基本没有合适地方。二是政府对农药残留监测点建设的扶持力度不大,缺少优惠政策及配套扶持资金的支持。三是农贸市场聘用的管理人员老龄化,无法从事检测工作,重新设置并招聘人员将加大市场支出。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批发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责任,通过分析检验结果,及时了解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评估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科学地做到风险预判,预防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监测。

1、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抽检单位和承检单位。具体承检单位由局机关纪检室、财务科等相关科室参与,通过招(议)标的形式确定;各抽检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要求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2、按时上报数据。

3、依法核查处置。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加以监督指导,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