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队、中心,各市场监管所:
根据中央、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楚市政办通[2018]76号)精神和及“五公开”工作要求,现就我局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各科(室)、队、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人事任免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各科(室)、队、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打印文稿签发处理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
各科(室)、队、中心报请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报局办公室初审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局办公室将按照规定予以退文;
(二)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字样的公文,由信息科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该公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媒体平台对外公开。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