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30-/2020-120801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3-27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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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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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目录: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4、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5、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6、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7、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8、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9、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10、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11、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12、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13、政府信息预公开制度

14、政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15、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档案室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职责、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各科(室)、市场监督管理所(大队)机构职责、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2、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及相关政策

5、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救济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6、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9、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10、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七)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触摸屏等方式公开。

(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局领导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九)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本行政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楚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下载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行政机关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本行政机关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本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八)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会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本行政机关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本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本行政机关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本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并将发布的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本行政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本行政机关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本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信息公告栏、触摸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七)本行政机关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本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将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工作方法。

(二)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保证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三)本行政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四)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本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意见;

2.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三)本行政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局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局办公室一名干部为具体承办人员。

(四)本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并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保密审查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报请本行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本行政机关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就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不及时向档案室提供纸质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造成政府信息泄密的;

2.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4.未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5.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6.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8.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是指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本行政机关监察室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为便于调查取证,要求署实名举报。

(三)收到举报时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四)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对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接件人及时登记、受理或交有关专管人员登记受理,举报应按时间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2.调查核实。受理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2人以上)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调查核实;

3.形成书面调查结论;

4.做出处理决定;

5.回复举报人。

(五)口头或电话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1.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2.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3.举报的事项或要求,以及接到举报电话的时间等。

(六)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七)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被举报单位向举报人赔礼道歉;

2.责令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4.责令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

5.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

(九)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十)本行政机关监察室定期检查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本行政机关将在每年2月底前向楚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本行政机关利用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是指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办公室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4.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5.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

6.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情况。

(四)通过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给予行政处分。

 

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本行政机关成立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本行政机关把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经费年度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行政机关不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六)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意图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行政机关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八)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九)本行政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

(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分级负责的原则;

3.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4.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是否及时向档案室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5.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有无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后果或引发的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6.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违法收费情况,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7.其他根据工作安排、上级部署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四)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楚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行。

(五)考核的基本程序:

1.本行政机关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2.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十三、政府信息预公开制度

(一)凡涉及公开权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起草、正式决定或实施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职能义务科室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二)各职能义务科室在制定、发布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前,应进行专项社会咨询。

(三)法制和办公室负责受理、核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开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四)涉及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预公开。

(五)政务信息预公开的程序:

1.各职能义务科室应将预公开事项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各职能义务科室应将预公开事项实施方案在公开前五个工作日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重大政务信息预公开视实际需要可采取下列方式:

1.楚雄在线-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

2.新闻媒体公告、发布;

3.举行听证会;

4.通过其他有效方式。

 

十四、政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局领导班子担任,第一新闻发言人为局党委书记,第二新闻发言人为局长,办公室主任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新闻发言人是局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全局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2.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通报我局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应请示上级部门。

4.建立局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5.在上级部门统一指导下,做好外地记者到我局采访的接待工作。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的主要形式

1.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2.通过互联网(楚雄在线-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3.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4.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五)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1.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3.涉及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4.工作中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事项。

5.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六)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举行。

2.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局办公室根据我局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

3.例行的局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副局长审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新闻发布会,根据局有关会议决议或局长批示进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1.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本局的新闻发布会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和社会舆论的反应以及会务工作等。新闻发布内容涉及有关业务科室协助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

2.协助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科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五百字,时间不超过八分钟;

②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③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④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3.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上级部门领导、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新闻发布会纪律

1.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十五 、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

   (一)要建立规范的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对照《条例》要求,在公文制发时即注明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1.公文类信息备案内容包括标题、文号、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公文种类、公开属性、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为规范性文件等要素。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不进行目录备案。

    2.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每年备案一次。

3.《公文类信息文稿处理单》由标题(题名)、文号、成文日期、发文机关(责任者)、公文种类等基本要素组成。

   (二)根据《条例》规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内容依次按照《条例》第912条、《条例》第13条、《条例》第81423条要求执行。同时,为便于实际操作,归纳出了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八项理由。

 1.目前公文签发流程是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并存。不管哪种形式发文,都必须把在拟稿单各个相应位置签署公开属性作为公文签发流程的前置条件。对没有签署公开属性的文件,一律不得进入下一个办理流程。

     2.文件在进入发文程序时,必须首先由具体的拟稿科(室)在基本信息栏或拟稿单上签署文件的公开属性;科(室)负责人在核稿时也必须签署公开属性。

    3.核稿科(室)在审核文件时必须签署公开属性,如拟稿科(室)没有签署公开属性的,一律予以退回,并在拟稿科(室)签署公开属性后再予以审核。

    4、在主动公开文件的成文日期之后必须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5CEB格式的文件必须加盖电子公章。

以上配套制度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以上制度从20157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