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本行政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楚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下载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行政机关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本行政机关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本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行政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八)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会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本行政机关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本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