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相关会议公开,提高重大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三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局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之前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办公室、城区街道、新闻单位、经营户、企业代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并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五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局办公室应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六条 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的会议,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八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局办公室应转交有关处室办理落实。有关处室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