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全市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压实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深入开展生产经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5起典型执法案例。
典 型 案 例 一
宁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刑事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3日,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在楚雄市东瓜镇兴隆村委会大坝村二组一出租屋内查获宁某某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成品720件(箱、盘),品种有爆竹、烟花等烟花爆竹成品,经调查,宁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当天,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楚雄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宁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居民小区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没收720件烟花爆竹。
典 型 案 例 二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鹿城某某商店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6日,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楚雄市鹿城某某商店仓库内非法储存有福到财来、超人玩具、中国红等烟花爆竹23件(箱、盘)。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楚雄市鹿城某某商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鹿城某某商店作出没收非法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1日,楚雄市鹿城某某商店已缴纳了罚款,此案已办理完结。
典 型 案 例 三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鹿城某某文具店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7日,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水闸口楚雄市某某文具店仓库内储存有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发现该文具店仓库内无证储存有超级变变、大小西炮、中国红等烟花爆竹19件(箱、盘)烟花爆竹。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楚雄市鹿城某某文具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鹿城某某文具店作出没收所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8日,楚雄市鹿城某某文具店已缴纳了罚款,此案已办结。
典 型 案 例 四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鹿城某某百货商店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6日,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水闸口百水巷某仓库内储存有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仓库内无证储存有米兰之夜、大小西炮、中国红等烟花爆竹84件(箱、盘)烟花爆竹。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楚雄市鹿城某某百货商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鹿城某某百货商店作出没收所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2日,楚雄市鹿城某某百货商店已缴纳了罚款,此案已办结。
典 型 案 例 五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某某超市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7日,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楚雄市东华镇楚雄市某某超市仓库内储存有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仓库内无证储存有吉祥好运、花开富贵、中国红等烟花爆竹18件(箱、盘)烟花爆竹。
二、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
楚雄市某某超市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对楚雄市某某超市作出没收所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8日,楚雄市某某超市已缴纳了罚款,此案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