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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6-/2025-0304002 信息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6-02
发布机构: 楚雄市税务局 生成日期:
称: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2023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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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2023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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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楚雄市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楚雄市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楚雄市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楚雄市税务局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相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信息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楚雄市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部门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部门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部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省、市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要县局承办提供信息内容的,依第十条所述程序办理,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省、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上报予以答复或受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拟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机关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部门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