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第三条 楚雄市税务局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指定专人处理群众投诉。
第四条 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监督检查坚持“分级负责、上级督查下级,全面监督与重点部门、重要事项、关键岗位的专项监督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和政务公开协调等工作制度;
(二)是否编制并公布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突出重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
(六)是否违规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或政务事项;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的内容;
(十一)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十二)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楚雄市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税务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由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