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楚雄市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又便利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楚雄市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国家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楚雄市税务局名义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楚雄市税务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与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签订的税收征管互助协议;
(九)其他需要保密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
第九条 楚雄市税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