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和政务公开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楚雄市税务局发布政府信息和政务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税务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税务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楚雄市税务局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事项,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四条 楚雄市税务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信息公开的征求意见函。
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税务机关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税务机关应当指派专人与该行政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税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第五条 楚雄市税务局应当自收到其他行政机关拟发布信息的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市局收到基层税务局报请协调公开事项的,应当协调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基层税务局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