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严肃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办公室牵头,监察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局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股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股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对有关股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市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