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通知》(楚政通〔2021〕4号)、《楚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楚市政通〔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局党组同意,制定楚雄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并予以公布。
下列事项纳入楚雄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方面的重大公共决策和措施的制定;
(二)制定有关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或者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对全市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政策制定以及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管理事项,人事任免、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事项;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四)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