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目录 >> 部门公开 >> 楚雄市司法局 >> 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 正文
号: cxs024/2025-00041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10-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行政复议调解书
号:

行政复议调解书

发表时间:
字体:[    ]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楚雄市瑞东路445小龙井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作雄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孟某不服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826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CX00016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91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582610,申请人将号牌为云A7****车辆停放在楚雄市彝海街道雄宝路格林绿城小区外路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时,发现A7****车主存在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2025826日作出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CX00016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执法视频;2.违停车辆照片;3.楚城违停处告字2025CX000166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4.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CX00016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七十三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经系统查询申请人系首次违反《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综合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角度出发,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免予处罚;已交罚没款50由被申请人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退还申请人。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