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楚雄市瑞东路445号小龙井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作雄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普某某,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孟某不服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8月26日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16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6日10时许,申请人将号牌为云A7****车辆停放在楚雄市彝海街道雄宝路格林绿城小区外路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时,发现该云A7****车主存在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16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执法视频;2.违停车辆照片;3.楚城违停处告字〔2025〕第CX000166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4.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16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经系统查询申请人系首次违反《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综合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角度出发,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免予处罚;已交罚没款50元由被申请人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退还申请人。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