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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5-00040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5-02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行政复议调解书
号:

行政复议调解书

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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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楚雄市瑞东路445小龙井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作雄    职务: 局长

袁某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330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CX0000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43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CX0000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事实202533012,申请人将号牌云E7****车辆停放在楚雄市东瓜镇昌宁街田黎屯小区城市道路上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时,认为该车存在擅自占用城乡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2025330日作出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CX0000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调解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近一年内在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停处罚处理系统内无违法停车处罚记录,综合本次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角度出发,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变更为警告;已交罚没款50由被申请人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退还申请人。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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