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楚雄市瑞东路445号小龙井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作雄 职务: 局长
袁某对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3月30日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事实:2025年3月30日12时许,申请人将号牌云E7****车辆停放在楚雄市东瓜镇昌宁街田黎屯小区城市道路上,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时,认为该车存在擅自占用城乡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于2025年3月30日作出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调解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近一年内在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停处罚处理系统内无违法停车处罚记录,综合本次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角度出发,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变更为警告;已交罚没款50元由被申请人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退还申请人。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