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芦某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航空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宝 职务:局长
芦某某不服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提出其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同意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