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航空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宝 职务:局长
郑某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7日作出的楚市市监依复〔2025〕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市市监依复〔202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认为法律顾问薪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事项基本情况:2025年1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郑某某向我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我局向其公开: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薪资基本情况。收到申请人上述申请事项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楚雄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基本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予以公开,并通过信函形式将承载该政府信息的文件《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室规则的通知》(市市监管字〔2016〕86号)、《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决定》(市市监管党字〔2024〕4号)纸质材料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我局法律顾问基本薪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准确、完整地提供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市市监依复〔2025〕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被申请人2025年1月24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25年2月7日作出楚市市监依复〔2025〕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载明:对于予以公开的“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的法律顾问岗位基本职责、顾问数量”等信息,以纸质文件复印件形式,通过邮寄方式将《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决定》《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室规则》送达申请人向其公开,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法律顾问年基本薪资”内容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说明理由。
另查明,被申请人聘任法律顾问16名,包括1名主任法律顾问(由局长担任)、6名副主任法律顾问(由分管业务科室的副局长和一名执业律师担任)、9名法律顾问(由本局同志兼任)。法律顾问室履行解答法律咨询、协助开发法治宣传教育、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助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信访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服务、为职工授课等职责。被申请人本局人员兼职法律顾问的,一般不领取补助;外聘法律顾问,按年支付报酬。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郑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楚市市监依复〔2025〕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决定;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室规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区分,并向申请人公开了《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决定》《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室规则》两份文件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完整、准确。因被申请人聘任的法律顾问包括本局工作人员兼职及外聘执业律师,“法律顾问薪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市市监依复〔2025〕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7日作出的楚市市监依复〔2025〕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