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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5-00036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5-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苏某不服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号:

苏某不服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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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楚雄市瑞东路445号小龙井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作雄        职务:局长

苏某不服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45日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920号《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416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920号《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处罚为不规范停车,但是申请人泊车位置划线不清晰,让人造成误会误以为是停车位,有相关照片为证;并且存在宣传不到位,无法让公民清晰的认知到停车位标准,希望相联部门能整改划线,并能够宣传停车规范而不是胡乱处罚并锁车。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545日,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马某某、谷某某巡查至楚雄市鹿城街道西小山路凤山书院路段时,发现云EA****车辆车主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且机动车驾驶人未在车上,经执法人员多次进行鸣笛、喊话提醒云EA****车辆车主尽快对车辆进行驶离挪移规范停车,在等待一段时间后未见该车主对其车辆进行驶离挪移,因此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后将《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张贴在主驾驶位前车窗,书面告知车主可手机扫描告知单二维码进入违停处罚处理系统现场处理或到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西城中队接受处理。并于2025451610分对该车辆进行了锁定。

当事人苏某驾驶云EA****车辆在楚雄市鹿城街道西小山路路段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规定,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EA****车辆进行锁定。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将《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贴于主驾驶位前挡风玻璃,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451610分对当事人云EA****车辆车主作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92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苏某罚款50.00元(大写: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关于“存在划线不清晰,宣传不到位”的问题,作如下解答:一是该路段两侧有规范停车泊位,当事车辆停放位置后方线为另一泊位短边线,旁白线为车道分界线延长线,非停车泊位线,不存在划线不清晰,且该车停放影响小区车辆通行,有安全隐患;二是当日执法人员发现违停后多次提醒,车主未挪移、驶离,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苏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54516时许将EA****号牌车辆停放在楚雄市鹿城街道西小山路凤山书院门口路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至该路段发现申请人停放车辆位置不属于停车泊位,云EA****车辆车主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之规定。因机动车驾驶人未在现场,经执法人员多次进行鸣笛、喊话后未见该车主对车辆进行驶离挪移,执法人员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920号《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遂将《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张贴在主驾驶位前车窗,并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2025451610分对该车辆进行了锁定。申请人缴纳罚款后,执法人员于2025451657分将违停车辆开锁。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放弃陈述申辩书;5.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920号《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之规定,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具有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本案中,申请人实施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为应由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规范但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初次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免予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楚城违停处决字(2025)第CX00006920号《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为责令改正,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五年五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