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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4/2025-00034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5-02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
号:

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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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自强路4

法定代表人:杨积仁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某


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116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0120240020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116日作出的编号532301202400202《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结合庄多次住院治疗,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动脉粥样硬化等基础疾病,符合疾病身故情况不属于工伤事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其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受理、认定程序合法。

20241126日,王某某(庄某之女)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经审查,2025116日,我局作出了编号为532301202400202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5123日、2025117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了申请人王湫月(庄某之女)及用人单位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一是经调查核实:庄某,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白天负责打扫仓库卫生,晚上在公司值班,值班工作时间为:2000-次日80020246181930分左右,庄某在公司状态不太好,202461823时左右,被送往楚雄市人民医院抢救,发生事故时庄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二是楚雄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意见:1.猝死。2.2型糖尿病性酮症。3.2型糖尿病足病。4.白内障。死亡时间是20246190114分,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综上,庄某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编号为532301202400202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楚雄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116日作出的编号532301202400202《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该认定决定

经审理查明:庄某自2014年起在楚雄某商贸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仓库夜班值守。2016112庄某某在富民工业园机电加工区注册成立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代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道路货运代理等。2021年庄某转为某物流员工继续从事仓库值守工作,辅助开展仓库保洁工作,工作时段为20:00-次日8:00,公司提供办公楼二楼房间作为庄某宿舍,由公司职工马某、胡某某负责考勤打卡

2024618庄某正常上班61823时许,庄某在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内突发疾病由李某、庄某某送至楚雄市人民医院抢救,2024619114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猝死20241126日,第三人某某庄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庄某的事故为工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审查后,认定庄某受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规定,于2025116日作出编号532301202400202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5117日、2025123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了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王湫月

申请人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认定工伤决定书;2.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及送达回证;4.庄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5.工伤认定申请书、事故经过报告书、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6.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庄某死亡的调查报告、证明、考勤表、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值班人员岗位职责7.楚雄市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门诊病例复印件、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8.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9.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现场照片10.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查核实庄某工伤案件协助查询函、楚雄市人民医院庄某医生杨春华的调查笔录、楚雄市人民医院病程记录、调查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1.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楚雄市庄某死亡申报工伤案件的提级审查意见;12.仓库位置照片;13.202312月至20243月庄某工资发放情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系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庄某在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接受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在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进行工作,与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具有以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庄某202461823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内突发疾病,于619114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属于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编号532301202400202《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116日作出的编号532301202400202《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五年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