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席某1、席某2、李某某、顾某1、顾某2、洒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楚雄市八一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王达成 职务:局长
第三人: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6日作出的楚住建复〔2025〕1号《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席某某等6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楚住建复〔2025〕1号《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席某某等6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行查处职责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楚雄某小区建设项目房屋的买受人,均购买了第三人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但其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诸多严重质量问题,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遂于2024年11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请求对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
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称:“2025年1月15日楚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复我局已按申报方案完成整改,我局工作人员也将持续跟进处理情况。”但事实上,该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申请人所购买的房屋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开裂、房顶涌水、墙体空鼓、墙体铁丝网裸露、地面坑洼开裂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自房屋交付发现后一直延续至今,并未得到任何整改,可见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明显系敷衍了事,随意搪塞申请人,被申请人仅凭楚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已按申报方案完成整改的单方说法,而未对实际整改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就直接认定第三人完成了全部整改行为,可见被申请人并未落实调查处理第三人所开发项目存在的严重房屋质量问题,属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本机关作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对反映的问题已逐一核实处理,不应予以撤销。
理由如下: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1月16日收到席某某等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后,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席某某等6名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逐户排查处理,对业主提供的照片逐一核实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房屋质保维修相关工作。
二、申请人请求责令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行查处职责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建设项目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相关责任主体一致同意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组成、程序符合要求,并于2023年2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所有流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验收规范要求。
(一)席某某等6位申请人房屋排查情况:
1.席某1是某小区**号房业主,通过查阅资料该业主未接房未装修,该业主也没有向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修过反映的问题,无报修记录。经入户排查后,发现一处墙面窗子位置漏筋,漏筋属于质量瑕疵,凸出部分巳切除磨平,2024年11月22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该房屋未发现业主反映的墙体开裂、房顶漏水、墙体铁丝裸露等情况(详见附件1);
2.席某2是某小区**号房业主,通过翻阅资料该业主未接房未装修,该业主也没有向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修过反映的问题,没有查到报修记录。经入户排查,发现一处墙面抹灰层破损需进行修补,墙面有部分空鼓问题,两处于2024年11月21日已修复完成。该房屋未发现业主反映的墙体开裂、房地漏水、墙体铁丝裸露、墙体空鼓等情况(详见附件2);
3.李某某是某小区**号房业主,该业主未接房未装修,2023年10月5日向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修,要求:1重做楼上704防水并做闭水试验;2要求铲除顶板碳纤维加固。施工单位于2024年11月在704室重做防水及闭水试验,顶板碳纤维加固为修补施工痕迹,已对该痕迹做抹灰处理,无法铲除,整个加固过程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工艺进行(详见附件3);
4.顾某1是某小区**号房业主,该业主未接房未装修,2023年1月17日验房时提出楼板开裂及存在凹陷问题,经五方责任主体研究后,设计单位建议凿除原板重新浇筑,建设单位和业主沟通后,业主担心客厅板打凿后重新浇筑,存在承载力问题,不同意进行打凿后重新浇筑方案。施工单位于2023年4月10日请第三方检测单位(云南宇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现场进行客厅板(底板)轴线23-25轴交A-D轴结构实体检测及堆载实验,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所示,结构板厚度满足设计要求、砼强度回弹检测满足设计要求、现场静荷载堆载检测满足要求,裂纹检测和钢筋保护层未符合规范要求。于2024年11月22日做了地面裂缝修复,被答复人已经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后续存在质量积极于业主协商,并履行好保修职责(详见附件4);
5.顾某2是某小区**号房业主,该业主已于2021年12月25日办理收房,并于2022年2月17日办理手续进场装修,现已入住,无法核实存在问题。整个接房装修过程并未提出相关质量问题,并在交接记录中签字确认(详见附件5);
6.洒某某是某项目**号房业主,该业主已于2021年12月25日办理收房,并于2022年1月6日办理手续进场装修,现已入住,无法核实存在问题。整个接房装修过程并未提出相关质量问题,并在交接记录中签字确认(详见附件6)。
(二)针对业主提供的114张照片核实情况:
1.其中有标注房号的照片6张,标注房号为21-304,反映问题为头顶刮白遮盖漏洞、主卧墙面出现漏网、次卧多处空鼓等问题,该业主已于2022年6月26日接房并办理装修入住,无法核实存在问题。
2.13张标注为2025年2月11日拍摄于某的照片,照片中并未反映具体是哪户业主,反映问题主要为:
①阳台及客厅地板钢筋头漏出。
房屋悬挑层都有固定工字钢错固点,在房屋验收前凸出部分
已切除,并非钢筋裸露;
②多处粉笔画圈。
是建设单位验收排查出的空鼓墙面所作标记,主要是便于后
续处理。
③飘窗墙面与卧室墙面不在一个水平面。
答复人席某1、席某2、李某某三户业主委托建设单位二次改造阳台推拉门拆除所致。详见附件1、2、3;
3.业主提供的照片除以上有标记照片,其他照片均未标注具体房号、位置故无法核实。
综上所述,某小区已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之规定,答复人已经督促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履行保修义务,已经履行房屋质量监督相关职能,请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驳回被答复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该项目已于2023年2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该小区一期、二期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我司处理席某1等6户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我公司随即进行现场复核,针对未收房的业主反映情况已进行整改,针对2户已办理收房并进场装修入住,故我司无法核实具体情况。另外,针对小区业主接房反映的局部空鼓、漏水等问题,我司制定了报修返修流程,集中交付期间按照报修返修流程处理,集中交付期过后,按照业主接房报修的需求,逐一排查处理;但业主长时间未办理接房验房,室内空鼓、混凝土产生裂缝及防水老化都属于建筑物容易发生的通病,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如果超出质保期范围,由业主自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涉案小区(一期)建设单位为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项目于2019年3月20日开工,2023年1月16日竣工验收,2023年2月10日通过验收备案;涉案小区(二期)建设单位为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项目于2019年4月9日开工,2022年12月14日竣工验收,2023年2月10日通过验收备案。
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席某1、席某2、李某某、顾某1、顾某2、洒某某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之规定对申请人所购阳光某小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6日收到《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后,针对席某1等6名业主反映的房屋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第三人楚雄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第三人进行整改。经核实:16-1-*号房屋未接房,无业主报修记录,入户排查发现一处漏筋问题已于2024年11月22日整改完成;15-1-*号房屋未接房,无业主报修记录,入户排查发现一处抹灰层破损需补洞、部分墙体空鼓问题,两处于2024年11月21日已修复完成;20-1-*号房屋未接房,2023年10月5日有报修记录,已根据报修要求处理;18-2-*号房屋未接房,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已于2024年11月22日做了地面裂缝修复;2-1-*号房屋及5-1-*号房屋业主已收房并完成装修。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房顶涌水、墙体空鼓、墙体铁丝网裸露、地面坑洼开裂等问题,除提供114张照片外无其他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可证实,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反馈至第三人逐一核实,除6张照片标注房号外,其余108张照片因未标注具体房号,第三人未能逐一反馈。
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核实整改的情况,于2025年1月16日作出楚住建复〔2025〕1号《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席某某等6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的答复》,将被申请人监督第三人核实整改的情况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对答复内容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2.楚住建复〔2025〕1号《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席某某等6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的答复》;3.《商品房购买合同》;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小区16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墙面整改照片、部分改造空间施工委托书;6.小区15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墙角,墙面整改照片、部分改造空间施工委托书;7.小区20栋*室收楼意见书、20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顶板、闭水整改照片、部分改造空间施工委托书;8.楼板开裂主体结构检测报告、楼板裂纹修复专项方案、墙面、地面整改照片;9.小区2号楼1单元*号接房装修记录;10.小区5号楼1单元*号接房装修记录;11.楼板裂纹修复专项方案;12.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系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及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
本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席某1、席某2、李某某、顾某1、顾某2、洒某某提交履职申请中关于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督促第三人逐一进行排查整改,已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案涉小区一期二期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情况已于2023年2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业主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