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盛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楚市政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1月1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市政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案卷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12月20日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向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楚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楚市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五、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不予公开的决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对该信息具有合法的知情权和利害关系。2024年3月6日我的宠物犬在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接受诊疗服务。在此过程中,我与该医院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并支付了相应的诊疗费用,期望医院能够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为我的宠物提供优质、合法且安全的诊疗服务。然而,在诊疗过程中,我发现该医院存在诸多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二、基于发现问题,我2024年6月底向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了多封投诉信。楚雄市农业农村局针对我的投诉7月初进行调查及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直接关系到我所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了公正处理,以及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维护。三、此次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对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的行政处罚结果,将对我与该医院之间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民事诉讼纠纷产生重要影响。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申请人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或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规定了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这并非绝对不予公开的情形。在本案中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并未充分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和依据,没有对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情形进行详细审查和说明。
综上,申请人认为楚雄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市政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吴某提出的“提供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1、2、3号的行政处罚详细内容及行政处罚通知书”作出回复(楚市农依复〔2025〕第1号),其中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1、2、3号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不予公开。申请人为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1、2、3号行政处罚案件举报人,我局在依法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楚市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23日在楚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网址为:http://www.cxs.gov.cn/info/egovinfo/1016/xxgkcontent/cxs019-/2025-0123001.htm),其中包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申请人可查阅。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适宜公开,请求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1号、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2号、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3号案件的行政处罚详细内容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2025年1月13日作出楚市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载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案件的立案信息已于2024年8月8日对申请人作出具体书面回复,具体处罚情况于2024年12月20日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进行回复,对所立案件作出罚没17615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1号、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2号、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五、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执法案卷可以不予公开,故不予公开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1号、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2号、楚市农(动物诊疗)〔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陆续收到申请人举报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违规行医的七封举报信件,被申请人经核实后分别于2024年7月5日、2024年7月11日对被举报人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不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兽药、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案号分别为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1号、楚市农(动物诊疗)立〔2024〕2号、楚市农(动物诊疗)〔2024〕3号。经调查,被举报人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不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的行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决定(楚市农(动物诊疗)罚〔2024〕1号);被举报人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楚雄市某某动物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15元,给予执业兽医某医生罚款人民币3000元,给予执业兽医所在单位楚雄市某动物医院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楚市农(动物诊疗)罚〔2024〕2号)。上述处罚结果已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内进行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吴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楚市政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2024年12月20日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回复情况。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及执法案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向申请人公开;且被申请人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回复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均已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罚结果;同时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23日在楚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将获取途径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楚市政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楚雄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楚市政农依复〔202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